教育中介机构工作委员会常务理事
青岛市出国人员服务公司总经理
钱志锋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这两年,世界金融危机使得许多企业不景气。相反,出国留学市场这两年却呈现火爆的局面。中国人有攥钱的习惯,人民币坚挺,外币纷纷大幅度贬值,使得我们的学生可以花更少的钱就可以出国了。另一方面目前国内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极大地刺激了更多的家长愿意把自己的孩子送出国外留学。自费留学中介服务作为特许行业,是关系民生和社会安定的一项敏感的行业,需要经过教育部等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和特许才能经营。在目前火爆的市场形势下,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的监管,只有通过依法经营,合法经营管理等模式才能规范留学市场的无序竞争,认同《行业规范》并依照它的要求开展业务,把好留学中介机构的质量关,对于跨地区经营将有一定程度的规范管理作用。

  一、不规范的留学中介存在的形式

  非法留学中介,目前猖獗日盛,令人担忧。不久前,青岛的一家广告公司发起在香格里拉大酒店举办了一个留学国际教育展,参展的有近20家摆摊位的留学中介公司,其中,真正有教育部合法留学中介资格的只有两家,半数是没有资质的公司,剩下的三分之一,属挂外地有资质的公司牌子,但是实际上是身份不明的公司或办事处。没有教育部资质的公司平常只是在地下活动,不能公开打广告宣传的,只能在一些目前监控不了的网站上做广告,或自己设立网站招生。但是,挤在留学展的名下,就可以大摇大摆的公开登台了,混在合法中介的队伍中,鱼目混珠,迷惑家长和学生了。近年来,北京、上海的非法机构又有一些新的花样,比如,在国外求得某几所大学或学校的一纸委托和授权,自称为全权代表,回国后,自设外国某校中国办事处(一般不注册),以外方代表的名义批发项目与合法机构合作招生,从中牟利,使不合法变通为合法,或直接挂牌国外学校办事处迷惑学生家长,这种个人的作为更为危险。
  合法的留学中介不规范的行为,令其资质和品牌效应大大缩水。在Q市,某第一批获得教育部资质的公司,在市区内设了4家独立办公的营业部,最近距离的只有几百米,除了注册地总部是自己经营外,其他的都是挂靠经营,只要每年向该公司交5-10万管理费,即可挂上其名称经营或注册一个营业部,然后,该营业部再可以二挂、三挂,混乱之极。由于没有统一的协调和管理,各个营业部各自为战,广告内容互相矛盾,同一个公司、同一个国别项目,其收费标准和操作方法却大相庭径,且互相压价竞争,令消费者大惑不解。后来弄明白了,原来这些机构是挂靠的。异地经营者的情况也五花八门,目前合法的中介机构跨省经营的形式大约有下列几种:第一种,是总部经营,由中介公司所在地面向全国发布广告、开巡回展会,通过电话接受咨询,通过邮件接受材料,通过视频面试,或者在必要的情况下,请当事人亲赴公司所在地签署有关文件或接受面试。这是比较正规的形式。第二种,是在全国各地开花,注册办事处、分公司,由分公司做广告,总公司作后盾指导,提供项目或技术支持。这种形式实际上是分支机构经营。第三种,是挂靠经营。由总部出牌子,各地的个人或无资质的公司为总部交管理费,自行注册一个办事处或分公司、子公司等,以总公司名义但是是承包或挂靠经营。后两种模式目前尚难区别开来。

  二、不规范留学中介的内幕

  非法留学中介的特征:其一,急功近利,短期行为严重。为了与正规留学中介竞争,必须以超低价格出现,但是,一旦客户上了套,各种巧立名目的收费会很多,比如查询费,管理费,翻译费等。有的,还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为由,在汇率、购买国际机票上大做文章,额外多收很多钱,一旦客户明白了,大规模的纠纷便爆发了。其二,管理混乱和诚信意识很差。由于非法经营为工商、教育主管部门所不容,因此这些机构只能羞羞答答的地下经营,目的是捞一把就走,因而,没有什么管理,没有长远规划,也从来不会想如何把企业做大作强、树立口碑。具体表现为:合同意识差,要么没有合同,要么合同非常不规范,单方面的霸王条款,生怕被主管的政府部门抓住把柄。其三,业务操作不规范,从业人员极少,且缺少培训和专业素质。为了承揽业务,做到做不到的都敢承诺,合格不合格的申请人都敢接收,敢于为出国人员编造假材料、为家长做假包装,大包大揽、拍胸脯,大承诺。一旦暴露,随便找个借口推托了之,费用却照收。其四,产品(项目)质量差,用一些国外低劣学校作为产品包装后加以推销,包括学校的资料介绍,相关的简章,都不会舍得投入太多的资金的。非法中介目前的广告宣传大都是借助于网站,目前尚无法控制。
  挂靠经营的特征:其一,员工的劳动保险及档案关系均不在合法的中介机构名下,因此,其从业者真正的身份与被挂靠的公司无关,被挂靠单位可以不负责任,对挂靠的单位也没有太大的制约,一旦出现大的纠纷,从业者可以一跑了之。其二,签约的合同不合法,或者是以办事处名义签约,或者某分公司签约,但是,因其广告形象宣传、咨询材料均采用其被挂靠公司的标识,因而学生或家长对此有疑义的较少。从合同的法律效力来讲,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是无权签约的,因为只有法人单位才能承担法定的风险和责任。由于挂靠单位与总部很远,对其缺少忠诚度,胆子大的甚至自己私刻一枚总公司的合同章自立为王。其三,财务收费不合法。收费的收据不是税务发票或被挂靠单位的财务票据,而是无税务章的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收据,或者干脆为另外一家无资质的公司的收据或发票。如果客人有疑义,则以总公司路途较远,不方便,只能代收等等加以搪塞。挂靠经营的目的不是长远经营、不是将提高公司的信誉和社会责任视为自身的责任,而是短期利益,自然其经营手段也是急功近利,赚钱时可以,一旦发生纠纷和意外事件,需要赔钱来处理,就会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损害企业的诚信为代价了。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提出下列建议:

  建议一,发挥各级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管和行业协会的引领作用。

  按照1999年教育部5号令和6号令的精神,重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监督管理、广告发布等均由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和工商主管部门统管。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城乡差别的逐步缩小,目前,留学市场正在由市级向县级延伸,为调动基层教育和工商部门的积极性,更于利有效地实施市场监管的职能,建议对5号令6号令的这一内容进行修改。
  一般而言,广告和媒体的发布,经营的具体场地都在市一级较多,纠纷发生地多出现在中心城市,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管不了、也不宜一杆子捅到底来管这些具体的经营业务,而基层教育主管部门必须有所作为,担当责任。因为属地管理顺理成章,同时也迫在眉睫。
  在5、6号令还有没修改的前提下,教育中介工委经历一年多调研起草了《行业规范》,旨在维护特许行业的严肃性以及合法留学中介机构的正当权益。我们要以行业规范为抓手,通过服务质量评估达到引领市场规范。

  建议二,合法的留学服务机构跨省经营必须有个管理规则。

  自2004年国务院取消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跨省开展业务活动审批以来,各留学机构特别是一些大的机构纷纷向全国各地扩张,眼下到了如火如荼的程度。跨省经营,使得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优秀的中介机构产品可以全国共享,但是如果没有管理规则,则其中隐藏着极大的危机。教育部6号令第十二条明确写道:“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中介服务业务。”异地经营,没有游戏规则,且脱离当地教育部门的监管,非常容易造成大面积的纠纷,给非法经营者、投机经营者留下了很大的空隙,使其有机可乘,也使当地教育、工商部门无所适从。
  应该明确规定:合法的中介机构跨省经营,可以在全国各地进行广告宣传,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或异地挂靠经营,只能在注册地受理收费、签约等有关手续;如果在外地设立的办事处,必须派出劳动关系在本部的员工;在各地媒体刊登广告,应持总部批准的广告稿,以明确责任;对挂靠经营、非法经营的查处,除工商、公安部门协同组织外,应该再加上劳动监察部门。一经查实,应给于被挂靠者处罚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建议三,规范中外合作办学中出国留学的操作。

  大中院校的中外合作办学眼下很多,也是未来的一个方向。但是学生进入中国的学校学习中外合作的课程与最终是否能够出国留学则是两回事,出国要考虑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要获得外国使领馆的签证,有些国家还要事先得到当地移民局或入境管理局的批准,不可知的因素很多,所有这些都是中国学校和外国学校所不能控制的,如果认为进入中国大学的中外合作办学班,就等于进入外国大学了,那就是误导。山东某民办职业技术学院,曾与韩国一所私立大学签约,以“2+2”形式合作办学,即在中国两年,到韩国两年,毕业发韩国本科学历。该校在高考后,招收了计划外落榜的学生共200多人,结果一年后,该韩国大学因违反韩国的有关规定,被韩国法务部取消了接收外国学生资格,这200多学生的国外出口路断了,于是想转到其它韩国大学,但是人家又不承认这种合作模式,要求从一年级开始,而这些学生在国内又没有主管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籍。事态发展导致学生和家长纷纷投诉,学校象抱了个刺猬,几经磨难才摆平,但声誉已大毁。
  教育主管部门应该明确作出界定,中外合作办学只是引进国外的先进课程和教育手段在中国学习,与出国留学无关。在中国,可以办预科、或在中国完成完整的大中专学制毕业后另行办理出国深造,但不能中断中国的学制出国留学,也不能允许学校规避中国的招生制度举办一些在中国学习时就注册国外学历类型的合作办学。在留学中介服务的问题上,大中学校不宜自己既办课程班也收中介费,为学生办理出国手续,这样容易给自己添乱,混淆不清。要么别收费,要么交由教育部批准的专业的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最后,我想顺便谈一下,组织在校中小学生出国参加夏令营、冬令营的机构太多、太烂,应该给与规范管理,中小学生是未成年人,是尚未具备独立民事行为的人,组织他们在学生时代就参加出国活动是社会发展到今天市场的一种需求。但是这种经营活动必须慎而又慎。成人的出国旅游还都需要经过国家旅游局批准成立的专业旅行社,何况是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小学生。因此必须把中小学生的出国参加冬、夏令营活动纳入特许经营的管理范围。
  目前,在我市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越来越多。有些国际旅行社和经公安部、教育部批准的这种出入境机构经营学生的出国活动还可以接受。但是,更多的是一些没有专业资质,没有政府发的证书,一旦学生在外出现了问题还找不到主管部门去追究和投诉。因为这些机构既不属于旅游局管辖,也没有在公安或者教育等部门备案,更没有向任何部门缴纳风险备用金。早在2000年,国务院曾经以国发[2000]25号文件通知规定:出入境中介机构除具备一般法人条件外,应具备一定数量,按国家规定取得资格的专业人员,同时还应具有一定数量的备用金,用于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
  去年夏天,湖南一家公司,在组织了25名学生到加拿大参加夏令营,失踪了3名儿童,引起了社会的重视,也引起了教育部的重视。为此,教育部去年发文要求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对有关公司组织开展的夏令营情况进行查处。我们期待这一要求能够变成现实。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