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中介机构工作委员会常务理事
  江苏省金阳光出国服务中心董事长
  严峻

各位领导、同仁们:
  大家好!
  自2005年开始从事国际教育交流工作以来,我深刻地感受到行业监管处于亟待加强状态,政府政策法规不健全,监管和执行不力。最近谷歌“直接传播”淫秽色情事件,严重侵害了青少年身心健康。而类似这些“直接传播”,也反映在我们国际教育交流领域,危害我国教育安全。一是不少境外学校、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基金会”未经教育主管许可直接到内地招生、办学;二是黑中介由台下公然走到台上,省外留学分支机构无条件没章法地发展,成了境外“直接传播”的重要渠道;三是不少合法中介异地承包经营方式,成为境外非法项目借以“直接传播”的掩护工具;四是一些大中专院校,未经教育主管批准擅自搞中外合作办学,甚至公开为黑中介的非法经营宣传和撑腰,扮演着“直接传播”的角色。这些不仅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扰乱了教育管理秩序,更重要是危及我国的“教育文化主权”甚至政治安全。

  一、有关情况

  (一)境外学校和教育机构违规直接到国内招生、办学和举办国际教育展会,最终可能会危及我教育主权和政治安全

  教育部早有规定,境外学校到中国招生、办学和举办教育展,须经教育部或所在地省教育厅批准。教育部以教外综[2007]14号通知明确要求“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迄今,无论是《规定》或是《通知》均未得到有效执行。国外大专院校或教育机构,照样到国内直接招生、办学或办教育展。不设防地允许境外教育机构来中国从事教育活动,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一是多年来经常发生的境外黑校坑害中国学生的案件将会有更多的重演。二是它不仅扰乱教育交流管理秩序,实际上是侵犯了我“教育文化主权”!我们应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来分析:20年前东欧被西方颠覆,手段就是先“教育文化渗透”后“政治颠覆”。即先“把年青一代的思想文化和教育渐渐西方化”,最终将整个该国的政体纳入西方体系。从我知道的情况看,这些未经审批的境外机构直接来搞教育的,实际上借机攻击我国政治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并不在少数。这样的情况全国点点滴滴长期积累,是不是会演变为西方借以渗透进而颠覆中国的前奏呢?应值得我们深思和警惕!

  (二)黑中介的蔓延,分支机构没章法的发展,扰乱了国际教育交流管理秩序,其中不少是西方教育和文化的代言人

  黑中介的非法国际教育交流活动,在江苏特别盛行,可以说他们是冠冕堂皇地在做留学中介!有一个黑中介,在江苏省各大媒体上打广告连续一年之久,举办“国际教育展”10多次,花了数百万元,却没有被制止和取缔!据不完全了解,黑中介不少是境外人员在国内的亲属办的“教育咨询公司”,实际是由境外人自己操作。有的采取“俄罗斯套娃”式承包(总包、分包、再分包),有的整包给境外教育机构,有的搞资本运作被境外教育机构买断!现在南京的分支机构,不少挂出2个块牌子做留学。一种:大牌子是“境外机构如美国、澳大利亚等教育基金会或教育集团”,小牌子是“北京、上海等某留学公司南京分公司”;另一种:大牌子是“某教育机构或移民公司”,小牌子是“北京、上海等某留学公司南京分公司”。上述二类均属挂靠。无论是黑中介还是不规范的分支机构,不仅仅是对当地合法中介的不公平,也使国家国际教育交流政策得不到落实的问题,更甚者成了西方文化传播的急先锋。《行业规范》的出台将一定程度上打击非法中介机构的活动,通过质量评估文件对从业机构和人员进行评估、考核,将更便于自费留学服务市场的规范管理。

  (三)注册地部分留学中介机构的承包经营方式,成为境外非法项目借以直接传播的掩护工具

  目前江苏省内合法的留学中介机构有28家,据初步了解,注册地中介机构近40%是整体承包经营,即所有国别留学部门均承包给个人或某机构;约20%是半承包经营,即部分国别留学承包经营,小部分自营。据了解全国情况也大致如此。因经营权有偿出让,管理权和经营权的脱节,机构对承包人的监管力大大降低,而承包人主要承担经营风险,且机构长期品牌又与其无关,促使承包人采取短期经营行为,这些承包人为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在境外机构雄厚资金的诱惑下,无可避免地既违规经营,又违规引入境外机构的非法项目。

  (四)大中学校和培训机构为谋求经济利益,未经批准纷纷上马“中外合作办学”,有的帮助黑中介招揽生源,不少被境外教育机构或人员利用为传播工具

  “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大学“国内预科班”,现成了时髦词,什么学校都想搞,好像不搞就要落后。全省现“合作办学”多如牛毛,“预科班”也很多,但有几家是经政府教育部门审批的?而非常令人不解的是,未经审批的合作办学,大部分是和黑中介合作!而学校或相关老师向黑中介及境外机构有偿提供学生通讯方式或介绍客源,请他们冠以外国名人来学校讲座。问题是,中国人在中国的本土,在基础教育领域,大规模地请外教,是不是中国五千年教育不行,一定需要大批外国人来上课?是不是政府给学校的经费不足或老师待遇不高,非要有偿提供给别人生源信息而参与经营?如是,再蔓延下去,国家民族的教育前景将不堪设想。

  二、情况分析及建议

  上述情况的产生,有极为复杂的原因,但可概括为,政府职能主管相互配合不和谐;对媒体广告管制不力;对黑中介打击手软;对大中院校的管理不严。国际教育交流领域面临了一个重要的新课题:市场经济下对国际教育秩序如何监管。现试谈个人看法如下:

  (一)积极建立和强化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留学协会桥梁和监管作用,开展“诚信中介评比”和“从业人员上岗证制度”

  监管不和谐主因是政府相关职能条块不同,各司各责却相互配合不多,处于“三不管”状态,使非法活动钻了空子。国际教育交流工作属教育部门管辖,但对侵害行为如超范围经营、欺诈销售却分属工商、公安部门,教育部门无执法权,而工商、公安又“不告不理”。不了解是否是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情况谁又能告?没有法律政策水平又有谁能上报?而黑中介的盛行又主要靠的是媒体、学校的支持,这又属谁管,责任不明。所以,应建立和强化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留学协会,专司此类协助监管事宜。尽量有效预防此类事件,避免不良后果扩散后再来收拾。由政府行业主管或授权协会,狠抓合法留学中介的管理及其员工资格管理。一是在大力开展评选“诚信留学中介”活动。根据留学中介机构与学生的签约数量、营业收入、缴纳税费、对员工的劳动者保障及消费者的评价,对留学中介机构进行评审,从中选出“诚信留学中介”,以树榜样促规范;二是对合法留学中介员工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借鉴国外对从事中介行业的从业人员管理的方式,在政府行政主管的领导和授权下,由国际教育交流协会对合法中介工作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必须考取上岗证方可上岗,上岗证设初级教育咨询师、中级教育咨询师及高级教育咨询师三个级别。部门经理和总经理,也需考取经理资格证书。考试内容除部分语言和专业业务外,均应设有关法律及规范方面的知识考核。同时,已持上岗证的,还须就其每年的咨询工作开展年检。
  对合法中介每年年检和开展“诚信评选”,对其员工实行上岗证制度,即能有效地监督合法中介机构及其员工的行为,又能“不战而屈人之兵”地抑制黑中介和分支机构的无序发展,最终还使留学中介市场得以规范。

  (二)采取综合措施严厉打击黑中介和未经批准“直接”到国内招生的境外机构和个人

  据了解,黑中介、境内外教育(基金会)之所以能够生存和发展,实际上得到了大中学、媒体以及一些合法中介的支持。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留学中介或直接招生办班的境外机构,除上述由行业协会调查了解报工商、公安外,教育行政主管可通过发文至所辖相关部门方式提醒注意,如发文给各合法中介机构及大中学校要求不与该境外机构、黑中介或个人合作,从而做到釜底抽薪,断其国内生存基础。

  (三)将分支机构纳入地方管理使其良性发展

  作为行政许可的留学中介,不设条件或设了条件不能执行,其结果一是造成对当地合法中介的不公平;二是当地教育行政正常管理秩序理不顺;三是如其违规违法经营,或侵害消费者合法利益,易造成母公司注册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管理上的“盲点”,变成“两不管”。因此,跨省的分支机构应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之下。一是跨省的分支,应先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结合其母公司的经营和信誉状况和当地需要情况审批,核准的发给分支机构许可证,并交纳同等安全金,再由工商部门发照;二是对违规违法的分支机构,也应由当地管辖,情节严重的吊销地方许可证;三是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一并列入当地统一管理。对分支机构,凡挂两块牌子经营的,或由境外出资运作的,均应取缔。

  (四)整顿留学中介和分支机构的承包经营

  一是对注册地留学中介进行摸底调查,发现有承包经营的,应立即要求停业整改,如继续采取承包经营,应吊销许可证;二是如发现分支机构采取承包的,应会同工商立即对其注销执照,并对其母公司予以处罚;三是对留学中介公司更换投资人要严格进行审核,严防境外机构介入其中进行资本运作。

  (五)对大中学校和培训机构涉外办学进行清理

  对大中学校先进行中外合作办学排查,凡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批准设立的,应予以停止办学。并责成相关学校,老师和学校均不得参与合作办学。

  (六)敦促恢复广告审核制

  黑中介及上述非法教育交流活动,之所以能够盛行,一个特别重要的原因是得到了报社、网络搜索等媒体广告的支持。建议严格执行1999年8月24日的教育部第5号令第十二条“发布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无留学中介资质的不允许登广告。凡媒体未见资格认定书,或刊登与认定书名称不符的广告,或同时既登有资质的公司又刊登另一个司名称者,应对媒体广告公司和其母公司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