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范实施评估方案

 

 (征求意见稿) 

           

2010125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范实施评估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行业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行业规范》),引导自费出国留学服务行业有序健康发展,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教育中介机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中介工委)组织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范实施评估工作。为指导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评估的对象
  (一)在工商部门注册,经教育部、公安部审核批准,具有正式自费出国留学中介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
  (二)承诺自愿遵守《行业规范》的教育中介工委留学中介会员单位。
  第二条  评估的主要目的和任务
  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范评估指标体系,通过系统地搜集留学中介机构的主要信息,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对留学中介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做出客观评价,为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改进工作规范行为,并为教育行政部门决策、管理提供依据,促进自费出国留学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国家人才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评估的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教育的公益性、兼顾企业经营性,实事求是,尊重教育规律、市场规律和外事规律。以提供优质服务和让消费者满意为宗旨,以促进留学中介服务行业自律科学发展为导向,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章 评估组织机构
  第四条  在教育部国际司和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的指导下,教育中介工委成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范评估专家指导委员会(简称专家指导委员会),设置评审中心。聘请教育、外事、法律、公共管理、公共政策、公安、工商、民政、劳动等领域和部门的资深专家和留学中介负责人、专业人士组成评估团队,建立专家库,负责评估标准的制定,执行对受检留学中介的评估。
  第五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在教育中介工委领导下,负责全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范评估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制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范评估体系和标准;
  (二)指导、协调、检查对留学中介规范评估工作,根据职责组织落实规范评估工作;
  (三)收集、整理和分析全国留学中介评估信息,负责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建议;
  (四)审核、提出鉴定合格留学中介名单报教育中介工委批准公布,接受并处理留学中介对评估工作及评估结论的申诉;
  (五)推动全国留学中介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促进评估学术交流,组织评估骨干的培训。
  第六条  评审中心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成立专家评估小组,负责承担具体评估事宜和提交关于评估结果的建议报告。
第三章 评估体系标准
  第七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5号、6号令和《行业规范》,专家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范评估体系(简称:中介评估体系),英文名称:Assessment System of Consulting Services for Study Abroad(简称:ASCS)。
  第八条 中介评估体系的基本特点
  成长性——注重留学中介的内涵发展,凡经评估合格的留学中介,将鼓励其按本标准继续努力建设和完善。
  多样性——避免“一刀切”办法和“同质化”倾向,在各项指标基本达到的前提下,鼓励各自费留学中介机构扬长避短,因地制宜,办出特色,走个性化发展道路。
  探究性——鼓励留学中介不回避所存在的问题,依靠评估专家组全面诊断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研究改进工作的对策思路。
  服务性——积极总结和推广先进自费留学中介机构的经验,为留学中介间搭建业务合作与交流的平台。
  第九条  中介评估体系评估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中介评估体系评估总分为100分,凡经评估总分达到60分(含)以上的留学中介为合格,凡经评估总分达不到60分的留学中介为不合格。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一、二条的留学中介,在本办法颁布后的两年内,都须接受首次合格评估。
  第十一条  评估程序如下:
  (一)受检留学中介首先向评审中心提出评估申请,领取中介评估体系文件,填写申请表格,进行自评并上报相关材料。(详见第十二条)
  (二)评审中心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评审中心向申请评估留学中介发放评估通知,确定实地评估时间。在此期限内机构进行自评,并将结果报回评审中心。
  (四)评审中心根据留学中介自评结果,组成评估专家组对所申请留学中介进行评估。(专家组成员一般有3至5名,每次由评审中心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评审实行回避政策)
  (五)专家组根据中介评估体系标准,以查阅被评估留学中介业务资源、文书档案和信息资料,开展问卷和现场调查、与被服务对象座谈等方式,对照评估指标,以事实为根据,填写评估表,提出评估结论意见,报专家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
  (六)评估结果将由教育中介工委和教育部门相关网站予以正式公布。
  (七)凡经评估合格的留学中介,教育中介工委颁发评估合格证书;凡评估不合格的留学中介,将予以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再次评估不合格者教育中介工委将提议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特许经营资格。
  第十二条  评估申请需要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
  (一)申请书(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资格证明;
  (四)留学中介基本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
  (五)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明;
  (六)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见附件3)
  (七)使用的《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样本;
  (八)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九)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评估的有效期
  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两年。其间若留学中介有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教育中介工委有权提请其立即纠正,并由评审中心重新评审。情节特别严重并不能予以及时纠正的,教育中介工委有权宣布其评估结果失效并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评估信息发布
  凡经教育中介工委公布评估合格的留学中介,由教育中介工委正式授予证书和奖牌,评估不合格给予黄牌警告。评估结果在教育中介工委和教育部国际司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育中介工委负责解释,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

  附件1: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范评估申请书
  附件2: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附件3: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其他文件目录

        附件1: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范评估申请书

         注:申请书须由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附件2: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其他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