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学人员在创业园创办的科研、生产性企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同时享受高新区软件园相应的特殊优惠政策。
2、凡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突出工作业绩的留学人员,来高新区创办科研、生产性企业,可获得科研启动费2-5万元;若设立的项目属国际领先水平,可获重点资助。
3、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可申请财政贴息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人民币50万元。
4、留学人员创办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入股,作价金额一般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35%;双方约定的,可不受此例限制。
5、留学人员以技术成果出资开办的企业,可凭本人的中国护照,按照内资企业的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其中取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可登记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可低至1千美金。
6、已获得国外长期居留权和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在创业园创办科研、生产性企业,可优先办理立项审批;可享受多次出国一次办理出国手续的政策;企业产品达到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标准,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条件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7、应聘来高新区承担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技改项目、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和开发的短期回国留学人员,提供一次单程或往返的国际旅费。
8、留学人员可凭有效证件办理长住户口,免缴城市建设增容费,其配偶及子女优先办理进杭手续(含"农转非")。
9、留学人员以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来创业园投资创办企业,每实际到位资金15万美元,可办理1人的进杭户口(但每个企业最多不超过10人),且免缴城市建设增容费。
10、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人员在杭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11、留学人员因出国而耽误职称评审,但已在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实绩上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条件的,可越级申报,视同正常申报予以评审或确定初定职称。
12、留学回国人员按规定可购置免税国产轿车一辆,凭有效证件,予以办理车牌照。
13、留学人员在创业园创办企业,可同时享受浙江省人民政府、杭州市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的有关优惠政策。